本會為提供安全、尊嚴且無性騷擾之敬拜、團契及工作環境,依據中華民國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,特制定本公告,嚴禁任何形式之性騷擾行為。
一、 適用範圍與防治原則
- 適用對象:本會全體同工(含全職/兼職教牧及行政人員)、義工、團契成員、主日崇拜會會友及所有出入本會場域之來訪者。
- 防治原則:任何人不得對他人進行性騷擾。本會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將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、保密及保護申訴人之原則積極處理,絕不寬貸或隱瞞。
二、 性騷擾行為之樣態
本公告所稱性騷擾,指帶有性別意涵或性暗示之言行,使他人感到不舒服、被冒犯、侮辱或受敵意環境干擾,包括但不限於:
- 以展示、傳送具性暗示或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等方式冒犯他人。
- 肢體上不當之碰觸、撫摸、擁抱、親吻或跟蹤騷擾。
- 利用職務、屬靈權勢或服事關係,要求性對價或進行不對等之性暗示要求。
三、 性騷擾申訴管道資訊
若您在本會場域內遭遇或目擊性騷擾事件,請立即向本會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窗口提出申訴:
- 申訴專用信箱:100 臺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11號6F之一
-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:https://forms.gle/5zyrKhhqfL5umKxQA
- 現場收件處:交通地圖
- 專責處理人員:行政暨傳道部同工
四、 申訴與處理程序說明
- 申訴方式:申訴得採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提出者,受理窗口將作成紀錄並由申訴人簽名確認。
- 保密與保護:調查過程全程保密,參與調查之人員均簽署保密協定。本會嚴禁對申訴人、證人或協助調查者採取任何形式之報復行為。
- 特別救濟申訴管道(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):
- 若本會受僱同工之申訴案件,最高負責人為被申訴人時,受僱者得直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。
- 若非屬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事件(會友間或對來訪民眾),得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。
五、 法源依據
本公告係依據下列中華民國法規制定並公開揭示:
- 《性騷擾防治法》 第7條第1項。
- 《性騷擾防治準則》 第3條、第4條及第16條。
-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 第13條第1項。
- 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》 第2條、第3條及第5條。